深圳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22:43:14 6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设置应遵循安全可靠、规范统一的原则,做到整齐、简洁、易读、美观,与道路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遮挡视线、影响交通安全、影响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道路或公路资质。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设置在距单位、地点最近一个交叉口的城市次干道或城市支路上。3)单位所在地点道路为接入道路时,可在接入口处设置一个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4)设置位置应尽量远离道路路肩外边缘;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宜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外,且标志内边缘距离路面外边缘1米以上,并尽量避免对行人通行产生干扰;未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内边缘宜距离硬路肩或路面外边缘外侧3m以上;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外缘滴水线位置至道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其净高度。5)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净高不应低于2.5m,与交通标志设置于同一横向位置时,应设置在交通标志的外侧。6)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标志有明显区别,应采用白底、黑色边框、黑色文字,不得混淆和干扰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7)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8)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设置必须牢固、安全,其基础和上部结构能承受35m/s的风速。非公路标志(包括在公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设置在下列地方:1)道路弯道安全视距范围内、交叉口安全视距范围内、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2)跨路设施上、桥梁(包括道路、铁路上跨桥)、隧道(含隧道内及隧道口周边位置)、收费站顶棚及防撞墙。3)交通工程设施的支撑结构、交通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路灯杆。4)道路中央分隔带。5)其他影响交通安全、道路安全的地方及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附属物的道路结构物。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符合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2.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区域路网平面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平面设计图、工程结构设计图、交通设施现状布置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道路修复设计图等

加盖单位公章

包含安全保障措施;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999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1999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199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9年)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1999年)

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四)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七)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八)破坏道路附属设施;(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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