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适用宽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8:01:26 251 人看过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连续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行政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严格遵守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1、凡因工作、治病或其他正当理由需暂离本市的矫正对象,需于行前一周内到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填写审批表,回宁后需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2、经研究批准后,司法所应对申请外出的矫正对象进行外出期间须遵纪守法的告知教育。

3、矫正对象外出后,活动范围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越界。

4、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期限的,应事先报告司法所矫正办,经同意后方可延续,回宁后应按规定办理续假及销假手续。

5、矫正对象在外地工作、生活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和矫正规定,不得进行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外出工作是需要申报的,批准后可外出。想要外出就业可到司法所请假。缓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制度,报告行踪情况,同时可参加就业指导,街道会提供就业平台。但缓刑人员每月需要参加不定期的公益活动,注意不要和就业相冲突。除工作申报外,其他活动、会客规定也必须遵守。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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