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扶持更多盲人就业,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确保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实施方案》以及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以盲人(包括低视力者,下同)就业为主的保健按摩机构,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
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是全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各市(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地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同级践联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盲人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三、各级劳动、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同级残联实施本规定。
四、技能培训
1.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盲人按摩培训计划,向各市(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布置年度培训任务,各市(地)应按时完成。
2.各地举办的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班,统一使用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规定课目对盲人学员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3.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考核,一律吸收盲人。明眼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明是盲人的人员不能插训、插考。
4.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由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上级要求组织各市(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选派德才兼备、热爱按摩教育工作并有较好按摩基础知识的人员参加。
5.各级劳动部门应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五、技能鉴定
1.省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盲人按摩师鉴定工作的管理,并对全省符合高级按摩师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实施考核鉴定。
各市(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配合当地劳动部门搞好辖区内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并对符合中、初级按摩师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实施鉴定。
2.省和各市(地)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鉴定审批程序,经残联报劳动部门批准,并报省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和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3.暂不具备建立鉴定机构条件的市(地),对盲人按摩师技能的鉴定,可委托省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进行。
4.盲人按摩鉴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有人按摩专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盲人初级按摩师专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执行。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5.鉴定对象为:
(1)经正规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
(2)初级按摩师申请中级按摩师者;
(3)中级按摩师申请高级按摩师者;
(4)其它符合鉴定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
不是盲人的按摩人员,一律不予鉴定发证。
六、就业管理
1.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必须持有以下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由各级劳动、残联部门批准认可的正规培训机构或中专以上医学院颁发的盲人按摩培训毕(结)业证书;
(4)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个体按摩从业,凭当地残联出具的证明和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向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开业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场所;
(2)按摩场所开放可视;
(3)冠名不用诊所、门诊部等涉医名称;
(4)按摩用具及场内外清洁卫生,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5)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所规定的其他有关按摩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盲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明比例由法定代表人自定,但盲人不得少于60%,以本地、本省盲人为主,可适当接纳外省市盲人从业;明眼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人比例不低于80%,不准接纳外省市人员。
5.各盲人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6.宾馆、饭店、浴室、保健康乐等设有保健按摩服务的机构,接纳盲人按摩人员的,可按照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待。接纳单位应与被接纳的盲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等事项,并依法履行。
7.外省盲人在我省要求开业的,各地应适当控制,如批准其开业,必须按比例接纳本地盲人从业,并接受我省的一系列管理。外省明眼人在本省各地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应严格控制。
8.本省盲人在省内异地开业的,各地根据本地市等情况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9.各类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停业、迁址、设立分支机构,报当地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扶持与监督
1.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在培训、考试、鉴定、发证、开业、办理证照等方面的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2.对已办理经管手续的盲人按摩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安、卫生等部门可以酌情对其减免其他社会负担费用。
3.各级残联组织应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以个体经营、股份合作或其它形式从事保健按摩,使更多的盲人走上自食其力的就业之路。
4.各级残联、盲人保健指导中心和各培训机构对盲人做好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发现盲人按摩机构和经营者在经营中有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及从业按摩盲人不足比例的情况,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出租、出借有关证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对利用盲人按摩机构进行色情和其它违法活动的经管者和从业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业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尚未办理证照者,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鉴定补证和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作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级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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