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诉法鉴定规定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将专家辅助人出庭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立法,为实体公正进一步提供了程序保障。但执行中,其制度设计还需完善。笔者试就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专家辅助人应具备专门知识。该专门知识是基于教育、实践等被特定人群所掌握的,能够佐证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知识、经验、技能,且一般情况下不被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了解。这就意味着只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不能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在庭审中出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看,当事人意愿是特定人成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门槛。现实中具备“专门知识”不仅体现为职称、学术论文、技术成果、资格证书等,标准也确难统一。但在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应附“具备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信息及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专门知识的材料。尽管法院不做资格审查,但前述资料的提供既便于其他诉讼参加人了解情况,维持诉讼平衡;也为法官裁量做好必要铺垫。专家辅助人起辅助当事人的作用。专家辅助人是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只能与该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且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其出庭时的位置可设在相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外侧。专家辅助人不同于法官就专业问题求教的对象。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的程序。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是不能依职权聘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专门知识进一步论证,但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完成,此中“专家”的地位不是专家辅助人。双方都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也可通过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确有必要。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基于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时间宜截止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的合理时间,确定是否延长期限或变更期日。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专家辅助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享有查阅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材料,针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发问与发表意见等权利。同时负有接受对涉案专业问题的询问或发问,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等义务。基于其辅助功能,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代表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否认的除外。专家辅助人就专门问题发表的意见须经过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二、刑法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范围:
1、物证,书证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2)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3)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意见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2)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3)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6、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三、伪造欠条该怎样鉴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欠条存在伪造情形,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针对借据、欠条、收条等债权债务凭证而展开的笔迹司法鉴定较为普遍。申请鉴定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对解决等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在判决前就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责任。2、实践中原则上以书面方式申请鉴定,口头申请的,法院一般会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4、应及时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一旦申请鉴定方凭借鉴定意见胜诉,此时胜诉方预交的鉴定费用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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