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合同约定与通过民主议定调整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9:16:50 398 人看过

1、处理这种关系也就是处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政策与“小调整”的关系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稳定土地承包期限,这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上升为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因土地承包关系引发诉讼的多是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产生的纠纷,而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的主要原因是人地矛盾。发包方本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进行“三年一小调”或“五年一大调”。审判实践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综合全面情况,如果不调整土地能将矛盾解决了的,坚决维护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

2.农村留有机动地的,如发生需要调整土地的,坚持从机动地中予以解决,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

3.遇到农村已调整了土地,村里又未留机动地的情况,如果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多数农民赞成调整,为保持农村稳定,依法应当支持这种调整。处理这类案件总体上要把握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农村社会关系稳定。

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民法典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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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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