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交车车载移动电视播放广告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认定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李鸿伟投诉的公交车车载移动电视播放广告问题做出的答复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服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
2004年5月,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广传媒集团移动电视公司合作,在公交公司所属的公交车车厢内安装了车载移动电视。原告认为,车载移动电视在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内播放商业广告节目,打扰了乘客休息,是一种强制乘客收听的商业行为,遂于2005年5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同年6月7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答复,称“关于巴士公司在公交车厢内设置电视播放广告违法问题,我局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因此,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关于播放广告噪音问题的投诉,按照管辖权限划分,归口单位应在环保局,我局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述答复,遂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答复,并责令重新做出正确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范围限于审查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收到原告的申诉后,被告依据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并针对申诉内容做出了答复,且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交车车载移动电视播放的广告内容违法,以及存在强制乘客收听广告的事实,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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