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并受贿的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罪数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00:34 474 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事先或者事后收受他人贿赂的,不仅触犯了刑法的两个罪名,而且具体案情亦有不同,究竟应该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还是只应认定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一罪,学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只有正确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对挪用公款并受贿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对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从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已有三个相关解释,包括两个司法解释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一个立法解释即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根据2002年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第一、第二种情形不需要谋取个人利益要件,本身就是公款私用;第三种情形需要谋取个人利益要件,因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又称为公对公借款,系单位间的拆借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单位间的拆借行为就改变了性质,转化为公款私用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案件包括了第一、第二种情形的公款私用以及第三种情形中的公对公借款。因此,挪用公款并受贿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款私用并收受他人贿赂,另一种是公对公借款并收受他人贿赂。笔者对这两种案件的定罪作一分析。

■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根据2002年立法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公款私用,在成立挪用公款罪上不需要谋取个人利益要件。而受贿罪侧重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了他人财物,不以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为必备。因此,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既构成挪用公款罪又构成受贿罪。在两罪的关系上,事先收受他人贿赂而实施挪用公款的,受贿行为属于目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再收受他人贿赂的,受贿行为属于结果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属于原因行为。无论是受贿在先还是挪用公款在先,两罪之间都具有牵连关系。对于具有牵连关系的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是从一重处断还是数罪并罚?笔者认为,2002年立法解释仅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对于该内容以外的解释仍应以1998年和2001年的司法解释为准。根据1998年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即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因公对公借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2002年立法解释,仅有公对公借款而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里的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谋取财产性利益也包括谋取非财产性利益,当然包括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对公对公借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如被告人包某利用担任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人民币各2000万元,借给上海都利实业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事后收取上海都利实业公司经理汤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对包某行为的定性,有人主张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理由是:包某的行为符合公对公挪用公款中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的两个关键条件,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包某在明知汤某送给其25万元是借款感谢费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了该笔贿赂款,包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1998年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包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两罪并罚。

笔者认为,因公对公借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第一,2002年立法解释将(个人决定)公对公借款和谋取个人利益拟制为一个犯罪行为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公对公)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必要构成要件。收受他人贿赂这种谋取个人利益行为与公对公借款行为结合,构成(公对公)挪用公款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收受他人贿赂的,又构成受贿罪。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即公对公借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有两个罪过即挪用公款的主观罪过和受贿的主观罪过,侵犯了两个客体即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即(公对公)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对公借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了(公对公)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当然,这里的择一重罪,并不意味着一律定受贿罪,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看两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然后择一重罪处罚。前述案例中被告人包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由于挪用4000万元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25万元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包某的行为应以受贿罪处罚。

第二,对公对公借款而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违背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如果先将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作为(公对公)挪用公款罪中谋取个人利益要件进行一次刑法评价,然后再将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反之亦然,都对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违背了刑法理论中不得对同一事实或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结合前述案例,如果已将被告人包某收取25万元好处费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再将包某收取25万元好处费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的话,显然是对包某收取25万元好处费的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因此,对因公对公借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不能再适用1998年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择一重罪处罚。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马长生罗开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数相关文章
  • 我国的数罪并罚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1)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3)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仍须执行。)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折衷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
    2023-03-24
    320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指什么,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指什么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
    2023-02-14
    175人看过
  • 数罪并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司法实践
    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1.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
    2023-07-12
    197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虽然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权,但侵权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力,挪用公款罪只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意图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以后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确定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挪用、盗窃、诈骗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视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被非法挪用;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是擅自决定挪用公款,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诈手段,但一般不会通过挪用、盗窃、欺诈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甚至通常不会留下挪用、欺诈手段。挪用公
    2023-07-16
    183人看过
  •  公司处理索贿受贿事件的司法实践
    公司工作人员涉及索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罚款金额根据受贿数额严重程度而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如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涉及索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处罚如下:1.如果受贿数额较大,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2.如果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3.如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也就是说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公司工作人员索贿受贿会怎样?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工作人
    2023-11-01
    176人看过
  • 受贿罪共同犯罪认定的实践探讨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不同的特殊主体之间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怎么认定受贿罪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3-07-04
    428人看过
  • 行贿罪和向单位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个人行贿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较难区别:一是假集体真个人的犯罪。挂集体之名实为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经济组织性质为集体,对外是以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实施犯罪后,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当从该企业的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盈亏的分享和分担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四个方面综合认定。二是在企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对这种情况,如果发包单位对承包个人不进行任何投资,或投资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抽回,发包单位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参与利润分成,也不参与承包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承包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通常所说的“硬承包”。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
    2023-02-16
    369人看过
  • 受贿罪中“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司法实践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作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中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从相互关系的基础看,是基于自然人关系还是基于职务关系。双方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不少是血缘、婚姻、好友关系。如果基于这种纯自然人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接受其财物的,应算是违法所得,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关系的基础是职务关系,则属于行为人利用了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构成受贿罪。因此,具体涉及到案件当事人时,就应认真查清双方关系的形成过程,不搞偏信,以排除单纯的亲友关系。从相互关系的现状看,是基于自然人关系还是处于职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关系和职务关系常常是发展变化和交织在一起的。有的起初是职务关系,发展到私交笃厚的自然人关系,从而转化为两种关系兼具。以上基于一种关系后转化为兼具两种关系的情况,比基于
    2023-06-11
    217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要怎么认定行贿罪
    一、要怎么认定行贿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鉴
    2023-06-25
    262人看过
  • 不同情况在实践中数罪并罚方法
    (一)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所确定的并罚方法,即所谓先并后减的计算刑戎的方法,是指: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而后与前一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刑期之内。对于前后两个判决中都仅对一罪进行判决的情形中,适用该条不会产生疑问。但是对于前一判决是对数罪的宣判,或者发现多个漏罪的,或者两者情形都存在的,如何进行并罚则存在争论12: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漏罪所决定执行的刑罚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新发现的数个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应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认定的数罪的刑罚即数个宣告刑,依照并罚的原则进行并罚。笔者认为第三观点贯彻了第69条所确立的数罪并罚的基本方法。如果后一判决生效后,又发现新的漏罪时,依照同样的方法处理,但是应当考虑第
    2023-04-25
    382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中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
    2023-04-16
    268人看过
  • 非使用人在实践中也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本罪的共犯。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同时也给人一种认识,非使用人似乎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这使得原本清晰的挪用公款罪共犯范围变得模糊起来,实践中对非使用人能否构成本罪共犯存在争议。笔者认为非使用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目的和内涵上看,应当是对使用人构成本罪共犯的提示性规定,目的是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此种情况下使用人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亦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共
    2023-06-11
    345人看过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近亲属”在实践中的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但是由于近亲属的范围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中的规定不统一,再加上刑法中没有具体确定范围,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学术界的激烈争论。有学者认为,该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为准,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近亲属应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010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3个试行办法(中组发〔2010〕8号),其中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2023-06-11
    428人看过
  • 情人型受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共犯
    《刑法修正案(七)》将特定关系人列为受贿罪主体,解决了非共同犯罪情形下对特定关系人的定罪问题,但实践中对情人受贿情形下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仍是难点。《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这解决了特定关系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不能定罪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情况,比如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就是比较突出的一种现象。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是感情维系)的情人相互勾结,在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核心的共同受贿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或由其情人实施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双方共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还比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而对于只有情人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情况,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就比较困难
    2023-06-11
    39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数
    词条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 更多>

    #罪数
    相关咨询
    • 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并存时,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根据你的陈述,马某等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是肯定的!你所说的挪用公款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其中渎职罪是类罪名,包括了滥用职权罪;而《刑法》上明确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罪范畴的,如《刑法》有专门罪名的,应依照该罪名定罪量刑。综上,马某等应当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在法院审理时,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 受贿犯罪案件中退款的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一、立案前退款的认定(一)因当场无法拒收或未发现贿款,事后及时退还的如当时的场合不适合拒收贿赂或由他人代收,行为人发现贿款后及时退还的,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仅仅是暂时收下了钱物,主观上则一直处于拒收的状态,没有受贿的故意,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很明显不是受贿。(二)因掩饰犯罪而退款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怎样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16
      法院需要分别对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进行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数罪并罚。但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处罚标准并不是固定的,比如挪用公款罪最轻的量刑标准是拘役,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 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北京市XX的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认识因素: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
    • 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做出认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09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