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是否为专属管辖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7-03 03:29:01 247 人看过

股权转让纠纷通常来说是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的。只有在涉及到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等情形的除外。股权转让纠纷是否为专属管辖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n(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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