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执行标的物油锯没有损坏、变质、灭失,还有使用价值,法院作出领取原物的裁定是正确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可以折价赔偿。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其次需要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存在。最后相对人必须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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