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施防卫的处理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施防卫,应分两种情况,如果防卫人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不能实施防卫,但可实行紧急避险;如果防卫人并不知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在遭受侵害时,出于防卫意图实行了必要的反击,对这种情况应作为假想防卫处理。
因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虽然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但并非不法侵害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人的有罪过或有过错的行为,也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要么是因为年幼无知(不满14周岁的人),要么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反应(严重精神病患者),此种行为不能成为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行为人将此种侵害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受害行为,显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作为假想防卫对待。
此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无犯罪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二)互为假想防卫案件的处理
互为假想防卫的双方客观上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但在主观上却又都认为对方的行为是不法侵害,并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某便衣警察在某公司门口执行抓捕任务时,误将从公司门里出来的公司会计当作对象上前进行抓捕,公司会计身带现金去银行存款,以为有人抢劫,而警察认为是人犯抗拒抓捕,双方发生冲突,结果会计将警察打成轻伤,警察开枪将会计击成重伤,这是比较典型的互为假想防卫的案件。
无论是会计还是警察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因为,会计和警察双方都误解了对方行为的性质,以为对方是在实行不法侵害,因而实施反击。当然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主次、过失大小,妥善处理,对存在犯罪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追究责任,对属于不能避免发生错误的意外事件一方,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假想防卫性质发生转变的案件处理
实践中,假想防卫常常会因为对方的声明、表白或他人的解释等原因,而使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弄清事实真相、消除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此时,如果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及时停止了防卫行为。则其行为的假想防卫性质不变。如果该行为人继续进行反击,将错就错,那么,其行为的性质就由假想防卫转变为故意侵害行为,造成后果的,当以故意犯罪处理。
例如,甲在舞厅跳舞时为争舞伴被他人打倒在地,从地上爬起后,见乙正往舞厅门口走去,以为乙是刚才参与打他的人,上前抓住乙,两人发生扭打。此时,舞厅保安员上前阻止,并告诉甲认错了人,乙并没有参与打甲。但此时甲因自己的眼镜被乙打碎且鼻子也被打被流血,觉得很没面子,非常恼火,上前一脚将乙踢成重伤。
此案中,虽然甲开始的行为是针对乙的一种假想防卫,在保安员明确告知其事实真相后,甲本应立即停止反击行为,但甲为报复乙,又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将乙踢成重伤,其后续行为显然是故意为之,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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