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24:06 182 人看过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文发布,发布日期】1992-05-1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建设部建房字第269号文发布,发布日期】1992-05-1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拆迁办):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各市、县建设和房管(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50%以上的项目,房管(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省建设厅将抓紧制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和办法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6日 13: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
    2023-04-22
    98人看过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1、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2、人力社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一、建筑工人怎么缴纳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注意: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2023-06-25
    487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收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事关我市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事关现代化城市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确保锡政发[2001]73号、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和锡政办发[2002]95号文等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规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规定:一、凡经市建设局审核、市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面积缴纳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规费收取标准详见附表。二、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市建设局审核、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规费收取标准,统一办理减免和收取相关规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审批与行政事业收费相分离,各管理部门不得因收费拖延项目的审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审批办理完毕。三、凡未引入收费项目的(见附表),建设
    2023-04-22
    43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现对印制和颁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见附件)统一组织实施。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内容和程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申请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规定。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请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4.《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拆迁人要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让,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5.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附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标准文本及填表说明填表说明1.
    2023-06-10
    271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一、城市房屋拆迁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3.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拆迁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拆迁政策。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的形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产权置换三种形式。2.如果拆迁政策允许被拆迁者自由选择补偿形式,那么被拆迁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补偿方式。3.例如,如果原房屋价值较高,拆迁给的一两套房子价值不足以
    2024-03-31
    233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主要是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一九八六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实施五年来,促进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城市规划设计队伍的建设,较好地满足了政府对城市规划技术工作的需求。为了能够根据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自身的特点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政事分开,机构独立,具有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证,领有统一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二、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承担规划设计任务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
    2023-06-06
    209人看过
  • 建设部通知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
    2023-07-02
    370人看过
  • 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建房[2007]10号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2007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和管理工作。各市2007年的拆迁规模原则上要控制在2006年的水平内。请各市于2007年2月26日前将今年拆迁计划报送我厅房地产管理处。凡今年的拆迁计划超过去年计划的市,在报送计划的同时要详细说明超计划的理由。二、从2007年起,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房屋拆迁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可登录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查阅(初始密码为8888),填报本市及所辖市(区、县)上季度的拆迁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其
    2022-04-13
    320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国家计委同意的《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过程中,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对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城市在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一哄而上,强制洗车、乱收费等混乱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对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规范清洗站的建设,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车辆清洗站的审批管理。车辆清洗站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类项目作为基建项目,还需按规定划分权限进行审批。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
    2023-04-22
    161人看过
  • 拆迁人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同一部门吗
    一、拆迁人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同一部门吗拆迁管理机构并非实际的拆迁执行者。所谓的拆迁人,即是指经过合法程序获得了相关资质证照,并能自主或者受托,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向拆迁对象进行细致周到的拆迁宣传及动员,协助展开并执行补偿和安置协议的签署事宜,组织并实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作业的法人实体;相较之下,拆迁管理机构仅仅作为受托方,负责执行和担负起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等具体事宜的详细规划与开展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拆迁人均住房面积如何计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房屋拆迁事宜均依照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测算。然而,当住宅内每名成员平均
    2024-07-22
    310人看过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有什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2023-04-02
    386人看过
  •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施细则
    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
    2023-07-02
    38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
    2023-06-10
    450人看过
  • 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新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另外,小区内的其他地区责任划分有些既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属于业主,具体有哪些?请看下文介绍:1、居住小区内其他设施管理职责居住小区内供气(包括煤气、天然气)、电话及相关设备、设施、管线等,均分别由供气企业、电信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维护
    2023-06-21
    37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哪些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房屋拆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主管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7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房地产拆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
    • 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强拆老家的房子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8
      需要根据你老家的房子是否是违法建筑而定了,是违法建筑的话申请行政复议仍然强拆是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停止强制执行。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有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什么是土地部门,如何明确对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7
      房屋拆迁,关系到国家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被拆迁人的生产和生活。它与社会各方面利益密切相关,属于敏感而又十分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进行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房屋拆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