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在高新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请办理: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三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设有第1项至第5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7、除市直外,各市(区)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不超过五十四米的住宅建筑建设工程。
9、单体建筑总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10、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包括加油站、居民住宅区瓶组间等)。
11、属于支队审批权限所列建设工程(不含市直重点单位内的建设工程)的整体或局部装修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内部装修工程审批,均由辖区大队负责。
12、其他审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整体或局部装修工程审批,均由辖区大队负责。
二、办理材料
各单位加盖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各单位加盖公章,有关该工程的竣工蓝图一套(图纸按A4规格折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书、出厂合格证。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需提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书、合格证;装修审核意见书中涉及的A级以下的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阻燃制品标识。
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装修工程需提供土建验收合格意见书,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签上申请人姓名。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只能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签上代理人姓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和从业资质材料等,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名。
如:加油站、其他有防雷要求的场所,需提供气象局颁发的防雷检测合格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
3.领取结果。事项处理完毕后,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江海区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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