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通增强,人们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反映在婚姻上,即将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面对的不再是白手起家问题,而是如何支配、使用各自在的劳动所得或亲友父母的馈赠,矛盾也就随之潜伏下来,一旦夫妻关系有所改变,财产的分割就成了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笔者对婚姻财产公证谈其见解。
一、婚姻财产没有公证弊多利少
在笔者处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几乎无不与财产相关,使得很简单的复杂化,有的因财产难以确定,使本来可以很快了结的离婚拖至几年、甚至更长。例如,有对男女,属大龄结婚,女方有房产、财产(男方财产少于女方),婚后好景不长,便开始了离婚的征程。女方怕财产受损,等待男方提出,使本来可以很快解决的婚姻问题一下拖了几年,也没能顺利解决。又如,一对老年婚姻,由于是,双方财不清、家庭共同财产无法界定,在老头还健在时,子女就设法要求老人离婚。几个子女把老头藏起来,逼老头离婚,处理财产(老头与后老伴有感情、关系尚好)。结果,活活把老头气死了。这些活生生的事例,恐怕谁也不愿意发生。为此,笔者就婚姻财产公证赞同的态度,应大力提倡,他有多方面的好处。
那么,运用公证手段对双方婚姻个人财产,或者婚后所得加以证明,以公证方式确认其所有权、约定使用权及其处理权,就能使双方在这种殊的人际关系存在续期间获得履行安全感受。婚姻财产作为公民合法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需要一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公证作为法律机制的一道防线,己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接受。
二、婚姻财产公证好处多
开展婚姻财产公证,是社会文明的前进。历史的发展演变了社会的进步,人们在需要法律保护物质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其精神权益。表现在婚姻关系方面就是婚姻自由,而离婚自由作为结婚自由的补充内容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及时解除感情确实己破裂的婚姻关系。婚姻财产公证正是保障离婚自由的一种切实可行而且有效的措施,它有利于及时解除因分割财产纠缠不休而无法获得婚姻自由的当事人的精神负担,为各自的精神生活卸去枷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解决各种经济关系,公证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在调整和解决破裂婚姻中,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一)有利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转化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形成新的矛盾、产生新的问题,离婚纠纷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再婚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内容。而无论结婚、离婚还是再婚,涉及最多的便是夫妻财产的所有、使用、处理、分割、继承等问题。开展婚姻财产公证,可以在法律上给调解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最直接的工作依据,从而起到预防纠纷、的工作依据,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二)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尽管旧的婚姻制度早己被新的婚姻制度所取代,婚姻自由成为一种绝对权利而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借婚姻索取财物或借婚姻骗取钱财的现象并不少见。反之,受传统观念影响,夫权思想支配下的男子汉侵犯女方对婚姻个人财产的使用、处理等权利的事件也时的发生。婚姻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被引进婚姻家庭关系当中,能够从根本上预防和抵制上述两面种现象的发生,以便保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理顺再婚父母、子女的关系,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再婚使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化。再婚后,家庭财产问题首当其冲地摆事实在面前,它将直接决定以下几种家庭成员关系是否协调:理再婚无妻的关系;二是再婚无妻与自生子女的关系;三是再婚夫妻与他生子女的关系;四是双方子女间的关系。如有的再婚妻子千方百计地把对方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严控他生子女使用开展婚姻财产公证,在法律上确认了再婚夫妻婚姻财产的所有权,使各自财产公开化、法律化,这就解除了再婚夫妻的不信任感及害怕对方侵吞自己财产的危机感受。避免了各揣心腹事、攒小份子、打对方小算盘等弊端。同时也保障了各自子女合法的继承权、受赠权等利益,为因再婚而复杂化的家庭消灭了许多容易产生的矛盾,对增强家庭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促进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起到很大作用。
(四)为老年再婚扫除障碍,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老年婚姻问题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具有很大影响的社会问题。俗称满堂儿女,不如半路无妻。然而老年再婚要过子女关也是屡见不鲜。原因之一就是有的子女了维护即将得到的利益怕父母再婚影响自己对其财产的继承。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则给这类子女吃了定心丸,不必再担心属于自己那份被剥夺,从而为老年再婚扫清了道路,促进了由许多家庭所组成的社会的安定团结。
总之,通过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当事人可以从公证过程中学到许多关于、、民法等实用法律知识,使自己学会利用法律这一有利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让国家的法律得到更彻底的贯彻执行。
三、怎样办理婚姻财产公证
公证审查是一项严肃工作,它是整个公证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公证是否合法。在办理婚姻财产公证时,公证处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审查:
(一)双方所表述的婚姻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首先是有的不说。一部分当事人对公证作用不了解产多,不认真准确性地反映自己财产数量、金额、价值等事实而是觉得都有办这道手续,那就应付了事,说上一件两件算了;其次是没有的也说。由于怕说少了引起别人耻笑,就自觉不自觉悟地多说上几件。鉴于上述两种情况,公证处一般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以确认其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当事人确认对方婚姻财产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办理此项公证,当事人一般都有是经过热恋而即将结婚的情人,感情早己战胜理智,往往报一副无所谓的态度:都是你的或都是我的。这时公证处会提醒你必须严肃、认真、理智地对待这个问题,要求作确认对方财产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办理公证的程序符合规定,一般说来,都要有一定的程序。如,房产要有不动产的法定登记,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双方个人财产的确认和约定等,做这样的公证必须做实质性的审查,才能做公证。因此、程序合法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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