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义为,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一、刑事和解后能不起诉吗
刑事和解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达成刑事和解。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和行为人可以充分阐述犯罪对自己的影响和对刑事责任的看法,选择双方约定的弥补犯罪损害的方案;在刑事责任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补偿,而行为人则可以赢得受害人的理解和改造、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刑事案件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部分刑事案件,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如果是比较轻微的案件,检察院有可能不上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案件,经过和解,只是从轻处罚。
二、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因侵权提起的诉讼,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原则如下: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中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中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侵权行为哪些情形下是免责
首先,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其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再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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