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那么,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竞业禁止属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案例则是原用人单位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对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所以,竞业禁止协议发生纠纷根据情况的不同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二)竞业禁止范本
竞业禁止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对甲方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①同行业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②甲方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3)乙方不论因何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产品的生产。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
2.甲方承诺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支付办法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
三、违约责任
1.员工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视违约情况向公司支付不低于××××元的违约金,并且公司有权不经预告便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
2.员工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视造成损失的情况向员工索赔,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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