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判决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07:15 65 人看过

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判决是什么?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山民劳初字第00XXXXXX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住所地:本市解放路XXXXX院内。

负责人张XXXX,业主。

被告石XXXXX,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诉被告石XX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石XXXX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向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被告石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主要从事洗涤业务,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为酒店、企业及个人。原告成立之初将焦作的市场定位成东、南、西、北四个区域,并将区域内酒店、企业等洗涤市场对外承包。原告根据承包人达成的业务量按一定比例每月向其支付承包费用。2012年5月份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承包合同关系。2013年5月19日,被告向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仲裁委提供了证明和工资表两份证据。事实上,原告公章一直由内勤保管,该份证明为内勤自行出具,原告负责人并不知情。而工资表被告只有提成没有基本工资,更能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合同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原告不服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劳仲案字[2013]183号仲裁裁决书。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XXXX答辩称,

(一)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并不是承包合同关系;

(二)被告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2012年5月份开始,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支持仲裁结果。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提交的证据有:

(一)2012年11月份、2012年12月份、2013年1月份车队人员工资表和车队补助共三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开的是提成工资;

(二)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石XXX质证后,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指向有异议,从原告出具的上述工资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显示的是提成工资,其也是工资的一种,不能否认劳动关系存在;对证据2无异议。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石XXXX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4月1日由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是从2012年5月份开始在原告处工作。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明是原告内勤在不了解原被告之间关系的情况下私自开具,并未得到负责人的同意,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经原、被告质证及对证据审查,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鉴于对方均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对该些证据的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于该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将结合案情加以综合评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石XXXX于2012年5月份到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处从事运输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石XXXX于2013年2月1日发生事故导致受伤。被告工资每月为10%的业务量比例加上1000元的车辆燃油补助。后被告石XXX向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8月7日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山劳仲案字[2013]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石XXXX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石XXXX在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处提供劳动,从事运输工作,从事的工作系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洗涤中心为被告石XXX发放工资。对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是承包合同关系,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X洗涤中心与被告石XXXX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XXXX洗涤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XXXX

审判员梁XXXX

人民陪审员宋XXXX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XXXX

二、双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四)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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