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杭州下城区几位市民向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最新消息称,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已给出正式的《答复》,表示罢免不成立,理由是罢免申请的提出者张建中非原选区选民,且联合署名的64人中不足原选区选民应达到50人的要求。
这样的结局让很多对罢免案有所期待的评论家们十分失望。我却觉得,这是民主训练的必要过程。这些年,公民权利勃兴,与“公民”同等重要的“选民”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如张建中等人知“公民”而不知“选民”。
选民权,最重要的就是选举权和罢免权。选民有权自由选择谁来代表自己,同理,当选民认为现任的代表不能代表自己,也有权自由决定罢免这位代表。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上得到了具体体现。第46条如是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权的主体是选民(而不是公民)和原选举单位。但“选举单位”的罢免权并不对选民的这一权力构成否定,法律用语在此处是“都有权”。
事实上,选民独立提出罢免案的例子少之又少。今年3月,湖南溆浦县部分选民罢免了一位县人大代表,全国震动。但了解了前因后果,公众却发现,溆浦的罢免案原来有着“官方背景”,被罢免的人大代表米晓东已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一个已被法院定性的贪腐犯,怎可继续担任人大代表。因此当地人大常委会又是动员倡议,又是调拨经费,终于依靠选民罢免了“获刑代表”米晓东。
此次杭州“罢免案”是民间,而非当地人大主导了联名申请。虽然联名者不足50位选民,但还可继续发动以满足法定的最低人数。对并无罢免经验的选民而言,犯错在所难免。我们都应知道,民主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战成定局。这一罢免个案的过程,也正是选民们学习运用罢免权的过程。不管成败如何,都有其意义。
当然,罢免申请能否成案,还有疑问。据报道,罢免的一方称,当地人大代表赵之毅多次利用其身份,严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被罢免的一方坚称违心无愧,一直都是合理、合法地在行使人大代表职权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双方各执一词,我等外人并非法官,难断是非曲直。孰是孰非且按下不表。有趣的是涉案代表和当地人大的应对。代表赵之毅自称其行为合理、合法,“相关事宜,可以向人大等相关部门去具体了解”。而当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爱玉则称,“下城区人大将认真调查,该人大代表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将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姚副主任此言一出,已经堵塞了罢免程序的正常管道。将“确实有违法行为”确立为“启动罢免程序”的前提,实则法外立法,是用人大的罢免程序主导权架空了选民的罢免权。
按“选举法”,对于县(区)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换言之,只要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罢免案就成立了。代表是否有“违法行为”,并非罢免案的必备要件。只要选民认为某一代表没有履行好代表民意的职能,就可以提出罢免。只要提出罢免的选民达到法定人数,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罢免案就应启动。依“选举法”,罢免成立的法定标准,是“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选举法”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注意了,“主持”不是“主导”;主持权也不是罢免权。设若杭州这一罢免个案,在符合了50名原选区选民这一标准之后再度提出,当地人大常委会应会尊重选民的应有权利,并保障罢免程序依法进行。(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选民的罢免权利不容侵犯
444人看过
-
罢免获刑代表,主角不是选民
155人看过
-
如何选举和罢免董事
212人看过
-
“选民罢免代表案”操作程序之我见
448人看过
-
号召罢工被辞退维权首先找工会
361人看过
-
罢工休假是否属于合法权利?
229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补选承认就罢免了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9对被罢免人在补选时能否具有被选举权,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决不是说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条款,可以任人随意处理。有人认为如果让被罢免的人以平等权利参加补选,在情感上、情理上都说不过去;有人认为这样做会对实际工作的操作产生更多的麻烦;有人认为被罢免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本届已经不适合再任此职。应该说大家的认识是有一定道理的。让刚刚被群众罢免的人平等参加补选,某种程度上说无异于否定了先前的罢免,而且罢
-
如何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限制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
-
村主任选举后作出罢免选举方式,是否应先经过原村民会议的支持决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81、依法应先罢免原村委会主任后再选举新的村委会成员; 2、法规及操作程序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述条款: (1)第16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 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第17条:村民会议
-
罢免村委会主任是超过有选举权的村民的一半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2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村主任选举不合理能否罢免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19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