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个专利类型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之一,在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判定标准,是针对被指控侵权的物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有没有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是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
所以我们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进行比较:
1、在展开对于侵权的判定时,应该对专利权利所要求记载的技术全部的所有技术特征来与被指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来进行全面的详细的逐一对应与比较。
2、进行专利侵犯的判定时,一般情况下不会以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进行直接的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运用便于帮助理解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方案。
3、当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当事人都拥有专利权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双方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利的要求,来进行侵权的对比。
4、在进行判定侵权的时候,我国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大部分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考虑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相同的应用领域。
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比较:
1、全面覆盖,指的是被控告方的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所有者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提案中的重要技术特征,全部被控告方侵权产品或方法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全面覆盖的原则就是技术特征的全部覆盖原则或者字面侵权原则。
3、如果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记载的重点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使用的是与之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的时候,那么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就会掉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使用专利权利所要求的全部必要的重点技术的基础上,又另外增添了新的技术特征,但是依旧会掉入专利权益的保护范围。
于此同时,就不会考虑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一样。
5.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对于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还获得了专利权的从属专利关系。在没有经过专利权益拥有人的许可,使用了从属专利,这也是违反了专利权的。
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等同原则的适用判定
1、在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时,对于适用全面覆盖的原则判定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没有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等同原则来进行侵权的判定。
等同原则,指的是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在经过与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对比,从字面意思上看不到任何相同,但是经过分析理解就可以判定双方是相类似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被判定为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掉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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