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法官就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复议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受理,复议机关审查与法院审理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着重探讨了最终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方军处长和南开大学法律系赵正群教授则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核心在于提供司法救济的选择权,我们的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违反入世承诺,所进行的制度变革,包括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更多的是自身的需要,而非世贸规则的要求。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杜宝忠副处长则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只管辖以贸易为核心的领域,其他的如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都非WTO规则所能涵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认为,现代行政法崇尚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为理想的状态在于一律复议前置,同时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模式和力度,要依行政机关的性质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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