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1:03:24 102 人看过

一、侵犯人格是什么

侵犯人格包括对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的侵犯行为。

(一)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四)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五)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六)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二、侵害人格权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实质是人格权受到侵害后,为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人格权请求权。上述权利因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因此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绝对权请求权,由于其与绝对权的存在密切相关,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三、人格权有什么特点

(一)固有性。人身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自成立时即享有。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只有主体死亡或终止,其所享有的人格权才不复存在。不论民事主体在年龄、智力、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种差异,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人格权不能由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性。尽管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但人格权并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三)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

其一,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其二,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培养独立的人格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充分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进而在全社会实现人的尊严,使人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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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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