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检查。建设工程竣工检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部件和设备入场试验报告(四)有调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部门签署的工程保证书。建设工程经验合格的,可以交付使用。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促使工程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所有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准备
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两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评分验收。
三、验收组织
(一)凡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二)各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主持,建设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四、验收程序
(一)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单位工程的技术文件材料(含竣工图)收集、编制,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发出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要求全部完成,工程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发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工程档案一套留建设单位保存,另一套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五、评分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定。
(一)工程档案的完整性35分。对缺项和具体内容不完善的适当扣分。
(二)工程档案的准确性35分。档案技术文件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反映施工的实施,真实可靠,且按有关技术规定制作,尤其是文件材料中各种隐蔽记录和竣工图的编制,作到图(说)物相符。
(三)工程档案的系统性10分。单位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其文件材料要按归档内容及“一览表”(详见附件)上的前后顺序排列,图纸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顺序排列组卷。其它工程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组卷。每卷厚度控制在3公分以内。案卷编目要完善,如填写卷内目录、编张页号、填备考表、书写案卷标题和封面,并装订成册。凡进馆(室)的档案一律要使用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规格统一的装具,并按规定装订成册。
(四)符合归档要求20分。
1、制成材料。应用优质纸张;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2、书写材料。档案书写应用墨汁、炭素墨水、蓝黑墨水、档案复写纸(黑色)等不易褪色的材料。禁止用红墨水、蓝色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档案。
3、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能自造简化字;需绘制的图纸、表格一定要规范,达到制图要求。
4、原件归档。原件是指盖有鲜章的原始签证的文件材料。归档时纸张尺寸不统一的,要用A4的白纸裱糊。
5、其它要求。
六、等级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90分及以上为优良,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整改、完善,达到合格,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扣除工程档案验收评定表中1、2、5项后采用86分制进行评定,86分为满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整改、完善,达到合格,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评定权限
(一)经市城建档案馆主持的专项验收项目,其工程档案等级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评定,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经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的专项验收项目,其工程档案等级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评定,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凡工程档案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优良证书》。
(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其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综合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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