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属于个人隐私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0:52:38 436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法有效的遗嘱原始载体,是继承遗嘱的有效凭证。只有拿着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证明有权继承遗产,因此遗嘱不属于个人隐私。当然了,遗嘱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还要看遗嘱所应对的人群。如果涉及遗产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该遗嘱就属于个人隐私。如果遗嘱涉及继承人相关的人,遗嘱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二、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二)受害人受到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四)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为,在我国的现行侵权地为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我国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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