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和有偿利用供役地未支付费用等。
一、地役权属于物权吗? ?
地役权属于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二、地役权合同是怎么生效的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地役权生效的条件为地役权合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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