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类型是什么?如何保护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23:21 78 人看过

1.因雇主解雇、退市、解雇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解雇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经反复教育不改正,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退市是用人单位对经常无故旷工的员工依法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在一年内旷工30天以上

解雇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在教育或行政处罚无效后,用人单位终止与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并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一种行为

自动辞职是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离开原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保护工资是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后应得的劳动报酬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失业、养老金、病假等社会保险待遇,死亡抚恤金和丧葬抚恤金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贴职工及其家属和建立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

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

劳动保护是指各种保护性的劳动保护为确保工人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当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措施

由于上述规定复杂,涉及工人的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但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建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商一致协议

劳动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占多数,争议内容是否普遍,劳动争议也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人间劳动争议。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您应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受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受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了劳动争议解决制度。1950年,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规定》,采取协商、调解、仲裁、人民法院审判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年至1986年,信访制度被用于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了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拖延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大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扩展到各种性质的企业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并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当事人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自愿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暂停仲裁上诉时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终止调解。仲裁上诉时效自中止30天后次日起继续计算,并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或者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法院审判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在上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但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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