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出资不实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7 10:22:44 282 人看过

具体的责任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是:

1、申报资料;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5、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股东出资不足谁负责补足出资

股东出资不足,由该股东负责补足出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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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3日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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