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从事兼职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14:07 56 人看过

【问】因职工从事兼职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答】

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兼职拖欠工资是劳动争议吗
    一、兼职拖欠工资是劳动争议吗可以是劳动争议,兼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二、兼职员工是劳动关系吗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但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
    2023-04-30
    27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248号天津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处理。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
    2023-04-22
    13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中第十一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
    2023-04-22
    259人看过
  •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023-04-21
    69人看过
  • 职工死亡后因抚恤发生争议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职工死亡后因抚恤发生的争议案件的复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保险。企业单位与合同制工人直系亲属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保险范畴,因此,这方面的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企业单位同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调解或裁决。?
    2023-04-21
    393人看过
  • 试析“兼职”引发的争议处理
    业余兼职,已是当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因一时之需而匆匆建立的“劳动关系”,由于它的不规范性,为劳动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在此就兼职引发的几种劳动争议进行探讨。关于追索工资补偿金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而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得到应得工资收入25%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除外),因此用人单位与兼职职工无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用人单位解聘兼职职工时,职工便往往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追索补偿金。在处理此类争议时,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将兼职关系一律视为非法用工而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
    2023-02-24
    49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因职工从事兼职发生是否受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
    •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05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受理,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受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09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受理,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业余兼职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