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款双方达成统一后,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是双方都要有协议在手,但在现实生活中,被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将协议“拿去指挥部、政府或者某办公室盖章”,从而拿走协议,而被拆迁人基本就与自己签订的协议无缘了。
拆迁补偿协议不在手里,风险有多大,您知道吗?
只有知道协议里约定的补偿时间到了,还没有见到补偿的影子,这个时候很多被拆迁人就疑惑了:“我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协议又被拿走,这样合法吗,会损害到我的合法利益吗?”
我们知道协议一旦签订了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拆迁律师一直给大家讲的就是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只有确定了协议的补偿、期限等所有必备的条件,再去签协议,把握不准的情况一定不要先签协议。
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一定不要让拆迁方将签过字的协议全部拿走!双方签订合同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拆迁双方将协商约定的所有条件落实到协议纸面上,由各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为什么要保留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呢?拆迁协议原件才是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的。并且也是避免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进行单方面的修改,以及后期协议不予履行的时候我们手上有直接的证据支持。
因此,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
拆迁方要将协议全部带走,甚至逼迫签订“空白协议”,该咋办?
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有当事人说了,如果签订协议以后,拆迁方要求将协议全部带走,有的甚至逼迫签订“空白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拆迁人我们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时候我们无法避免这种情况,这个时候大家需要做的就是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在之前代理一起案件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拆迁方以“将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带回盖章,盖章完毕后会将协议送回”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协议再回到被拆迁人手中时,被拆迁人就会发现,其中有些条款和自己当初签订时有所不同了。
此时协议上面已经有了双方的签字盖章,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生效的协议。这个时候对于维权工作,是很利于开展的,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极其不利的。
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量留存证据。打个比方,我们可以在每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并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手里没有协议,如何维权呢?
被拆迁人如果已经发生此事,说明您的处境已经不太乐观,需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维权策略,主动应对不利局面。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协议被拿走、被修改,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只能认栽。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形成的协议并非自己在清楚、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够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或者变更的。
我们都知道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属于“弱势”的一方,拆迁方掌握着主动权,但是这并不是代表拆迁方就可以为所欲为进行项目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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