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三年决战”的指示精神,为确保我市2009-2011年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公路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分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责任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政府作为投资建设主体,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征地拆迁和提供优惠政策等折合资金不低于概算投资的5%。据此,我市辖区内建设的5项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即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区长是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及辅道建设的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全力配合,完成公路建设任务。
二、公路建设优惠政策
(一)工程建设环境优惠政策。
1.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未经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拦施工单位的依法施工行为;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建筑材料或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
2.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单位或村民,有阻碍公路工程施工的苗头或事件,要及时疏导教育并严肃处理。因事件处理不利造成停工或经济损失,除赔偿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3.公安交警、交通收费和运管部门,要确保公路施工车辆的通行;施工单位的车辆如有违章、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勘查现场分清责任是非后,尽快处理解决,不准扣押车辆(重大事故除外);对拦截、扣押施工单位车辆、证照,刁难、勒索、拦扣施工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严肃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
1.工程建设应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由公路建设指挥部协助地方税务局代收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印花税先征后返,作为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资金。
2.公安部门免收施工人员暂住证费。
3.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仲裁费。
4.水务部门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协调省水利厅免收或缓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5.环保部门免收排污费。
6.交通部门免收施工车辆通行费。
7.林业部门负责协调省林业部门免收征用荒山、荒地一切的费用。
8.各县(市)、区免征或缓征耕地占用税。
除上述费用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省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协调,争取最大程度的减免或返还。所有部门免收和返还地方的费用,均由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代各部门收缴和管理,以免代投,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的自筹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费用,各部门要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收缴手续。
三、征地拆迁原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为公路建设搞好服务提供保障。
(二)公路工程建设中征占用耕地、荒地、林地,拆迁建筑物等的补偿原则为:涉及到农民和集体或个人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补偿,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涉及国有的建筑物,由有关部门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任何费用。
(三)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不予补偿。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无偿提供公路建设沿线所需的合格石料、砂砾、土料等地产材料料源。相关手续由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办理。
四、征地拆迁资金筹措办法
(一)利用“串地”筹措资金。对公路建设用地,利用各县(市)、区政府的集体机动地、把所占农民耕地调换出来,以减少征地补偿金,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二)利用资源置换资金。通过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公路沿线山头、河道,平价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砂砾、碎石等材料,由工程置换资金解决部分征地拆迁费用。对于水务部门以治理河道名义已经外包的河道,通过查验五证(水务部门负责的准采证、安监局负责的安全证、国土局负责的采矿许可证、工商局负责的营业执照、税务局负责的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的方式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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