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四)》公告,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2013年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处理:(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无管辖权的,经审查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种类由仲裁裁决决定。
仲裁裁决没有明确规定是终局的或者非终局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仲裁裁决经审查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驳回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三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审查、调查、询问后,认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作出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五条劳动者因非个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提出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请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视为“非因个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2)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以组织派遣或者聘任的方式转移劳动者的,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但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或者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竞业限制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解除第九条竞业限制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竞业禁止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案件用人单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非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的,不予支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第十二条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终止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在起诉前已经补充、更正了有关程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在中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居民,与内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书;当事人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本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有规定本解释施行前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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