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方面,公司不得以“来不及办理”推卸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时。鉴于你丈夫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也已对你丈夫实际用工,公司自然不论用工时间的长短,均具有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即使一时“来不及办理”,至少也不应用工。另一方面,你丈夫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你丈夫恰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鉴于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才能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的工伤,都应当给予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公司无权拿其“来不及办理”、你丈夫并未拒绝上岗或自身操作失当说事。再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高楼外墙清洁是一种高危作业,虽然只是当助手,同样具有很大风险,公司明知危害却仍让未经岗前培训、没有相关经验的员工上岗,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自然必须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担责。更何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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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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