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标题: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AStdyontheEstablishmentoftheDefectiveProdctRecallSysteminChina
论文作者
论文导师李士萍,论文学位硕士,论文专业经济法
论文单位天津大学,点击次数21,论文页数47页FileSize534K
2006-07-01论文网http://www.lw23.com/lnwen_706905182/
defectiveprodcts;recall;defectiveprodctrecallsystem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证消费者及公共利益免受安全危害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救济方式。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2004年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建立召回制度的初步尝试。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从当前产品质量问题入手,通过分析得出迫切引入有效制度消除产品质量威胁的必要性。从消费者、产品提供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同角度,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消费关系和谐发展为目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引入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本文的重点在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构建。结合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立法经验,笔者分别从立法原则、调整对象、适用主体、救济途径等角度,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规划,使之形成一个集有效性、及时性、经济性、可操作性为主要特点的制度体系,为产品质量立法的迟延填补空白。文章共计34,000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一系列统计数字反映当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归纳我国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第二部分,以有效解决当前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消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的威胁为目的,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概念、特点、作用、分类等方面,介绍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各代表国家中的起源、发展以及主要特点;第四部分,为文章的主要内容。在提出问题、分析对策、引入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重点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融入我国产品质量体系进行阐述,对制度的具体适用、权利救济、以及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划,保证了文章逻辑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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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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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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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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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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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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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而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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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是一种制造商或供应商主动收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的行动。它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可能造成损害或危险的产品影响,并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这可能由监管机构、公司内部检测或消费者报告引发。一旦发现问题,制造商通常会立即采取行动,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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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出台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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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产品缺陷召回制度的内容是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1这里还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产品具备有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标准这两者之一,即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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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立法缺陷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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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缺陷产品应由谁召回?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5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制造商应主动召回或按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召回,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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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21依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