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8 14:07:36 251 人看过

在判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方面,以下几种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对于车辆所有权人自驾出行这种情况,由于驾驶员本身便是车辆运作中的主导因素且车辆运营所带来的利益亦归属于他,所以将其设定为赔偿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乃是顺理成章之事。

其次,如果在无权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了意外,那么根据擅自驾驶的不同模式,也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受雇人员未经授权的驾车行为,例如企业员工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在此种情况中,车辆所有人并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赔偿责任的理由,而应当与肇事司机共同承担起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非受雇人员的擅自驾驶情形,此时若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操控者并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那么便无法追究其赔偿之责,应该让肇事司机独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者在车辆保管环节未能尽到应有的关注义务,那么责任主体原则上应该与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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