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51:02 455 人看过

原告刘兆明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重庆市云阳县院庄星火电站(以下简称星火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兆明及委托代理人董步光,被告江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倪世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火电站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兆明诉称:199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星火电站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从1994年4月8日至2004年4月8日十年期内星火电站向原告供电,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至2003年2月双方远按合同履行义务未发生争议。2003年3月被告江南公司在农村电网改造调整供电区域的情况下,二被告协议将柏湾村在内的供电义务转让于江南公司。同年3月1日江南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宋孝堂剪断了柏湾村由星火电站供电的供电线路。其后江南公司以自己的电网向原星火电站提供供电服务的柏湾等村提供供电服务,却对原告不予供电。原告多次要求江南公司履行供电义务均遭拒绝。致使原告无电可用,加工房停业长达一年之久。请求法院判令江南公司履行供电义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6万元;被告星火电站承担6万元违约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2003年3月,星火电站与柏湾村等供电用户解除供用电合同后,我司根据柏湾等村用户申请向其重新提供供电服务。原告诉称星火电站将供电义务转让我司没有事实依据。且我司并未指派工作人员剪断柏湾村的供电线路。原告与我司没有供用电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求我司履行供电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星火电站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8日,原告刘兆明受原万县太安镇柏湾村(现已更名为万州区太安镇柏湾村)委托(刘兆明当时任该村会计),与被告星火电站协商供电事宜,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星火电站按照柏湾村照明、动力用电总量提供供电服务,按供电方当地用电户标准收取电费。供电用户经六个村的委派,由魏光锡负责线路管理,每月7日前由柏湾村按电表实际用电付清上月电费。在合同期内,供电方电价高于柏湾村当地电站价格时,星火电站不同意按柏湾村当地电价收取电费时,星火电站有权终止合同,不以违约论处。合同有效期为十年,即从1994年4月8日至2004年4月8日止。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6万元并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线路的维护、管理、安全职责及线路设备的所有权等进行了相应约定。合同订立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该合同于1994年4月14日经云阳县凤鸣法律服务所加盖印章见证后生效。合同履行期间,星火电站按约定向太安镇柏湾村、观风村等六个村提供供电服务,刘兆明按月收取电费后以柏湾村名义向星火电站交纳电费,双方均无争议。期间,柏湾村用电高压设施及安装费用由刘兆明个人出资购置,原告使用星火电站提供的电源在当地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务。2003年3月1日清晨,星火电站电话通知太安镇政府及柏湾等六村用电户,告知因云阳县调整电价,其电价高于太安镇辖区电价,如果同意按云阳调整后电价支付电费,合同继续履行,否则不再提供供电服务,同时停止了供电。为及时解决柏湾等六个村的用电问题,当日太安镇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六个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开会,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再使用星火电站提供的电源,就近使用江南公司电源,马上组织太安镇辖区专业电工切断太安等六村用电户外接星火电站供电线路,转接江南公司供电电网线路,解决村民临时用电,以后再与江南公司补办用电手续,并将上述决定告诉了星火电站和江南公司太安电管站站长宋孝堂,同时指派宋孝堂组织人员实施转换供电线路的具体工作。下午18时许,宋孝堂召集当地电工数人会同星火电站派来的电工一起,切断了星火电站供电线路(含刘兆明个人出资架设变压器的电源接点线路),转接江南公司电网提供临时用电。嗣后,柏湾等6村正式向江南公司申请用电,江南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六个村的供电线路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收取相应费用后正式向其提供供电服务。因柏湾等六村决定解除与星火电站的供用电合同及江南公司实施农村电网改造期间,刘兆明将加工房承包他人后外出务工未归,且柏湾村及刘兆明亲属未以刘兆明名义向江南公司申请用电,故江南公司未向其提供供电服务。刘兆明获悉柏湾等六个村使用江南公司电网供电后,要求江南公司提供用电,双方为恢复动力用电的电网改造费用发生争议,江南公司至今未向刘兆明提供照明及加工房动力用电。

上列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原告提供的供用电合同,柏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柏湾村电力设施出资人为刘兆明的书证,被告江南公司提供的柏湾等村农网改造的用电申请书,当地村民及电工冯××、魏××、黄××、宋××、刘××、陈××、李××的当庭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供用电合同相关文章
  • 供电有合同的还要承担同等责任吗
    未按照合同供电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人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一、合同的自由原则包括哪些方面合同的自由原则方面包括:1、强制性缔约,如向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订立合同要求;2、格式合同制度无效,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二、物业给业主停电停水怎么办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另外,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
    2023-03-10
    303人看过
  • 供电合同纠纷判例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一般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对合同约定较为详尽,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一般不需与供电人进行特殊协商。供电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电,停电的通知义务,以及断电的抢修义务。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电费,保持用电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电等。一、停电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停电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予以区分,我国法律规定供用电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对于未能安全供电造成的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就停电而言,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
    2023-03-13
    76人看过
  • 重庆市电力公司地址
    重庆市**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附1号电话:023-63603746023-63637505重庆市**公司的简介重庆市**公司于1997年6月6日随重庆市直辖而成立,经营区域覆盖全市40个区县、服务人口约3000万人。公司成立以来,牢牢把握西部大开发、重庆直辖和库区建设等历史机遇,围绕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战略目标,坚持“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为重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障。公司现有基层单位43个,其中供电局12个,供电公司(控股)24个,超高压局、施工企业、检修公司、设计院、试研所、学校、教培中心各1个。截止2008年底,公司资产总额337.54亿元,员工总数26494人,2008年公司系统实现售电量359.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25%,其中直供售电量339.08亿千瓦时。重庆电网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800千伏特高压直
    2023-05-10
    255人看过
  • 供用电合同纠纷是商事吗
    供用电合同的纠纷属于商事纠纷。并且用电合同和一般的商事合同不太一样。因为供用电合同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供电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用电方要按规定交纳费用。一、供用电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
    2023-03-17
    482人看过
  • 高斯电子有限公司与翔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
    原告高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翔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26日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田春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邢小鹏、王晓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斯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翔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五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6月28日在香港签订协议,约定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合资公司高翔(天津)电子有限公司,由双方委派共同组成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后原告于1999年1月19日决议撤销对刘玉泉及于学成二人担任合资公司董事的委派,并致函通知被告。而被告无视原告的意见,由被告变更委派刘玉泉担任合资公司董事,由此造成原告委派董事人数的比率由原先的4/7减少到2/6,更为严重的是,合资公司在被告的把持下,对原告提出的查阅高翔(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账簿等会计资
    2023-06-06
    133人看过
  • 本案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本案供电公司已经采取了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李某的触电死亡供电公司没有过错,故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案情]有某供电公司曾在1978年架设了一条高压线路,1996年江某经当地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在该高压线下建房,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江某建好的房顶离高压线不到2米,对此,供电公司多次向当地政府提出紧急请示报告,要求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房屋,并向江某发出整改通知,禁止其进入高压区。2002年9月,江某雇佣李某为其房顶加盖隔热层,在作业中李某不小心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死亡。后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江某及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在电力设
    2023-06-07
    176人看过
  • 杭州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诉陈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一审【案件分类】:民事【公布号】:【裁判文书字号】:(2001)萧民初2388号【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例全文】: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项*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甫,男,**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男,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华明织绣花边有限公司经理,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委托代理人俞*荣,男,杭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慧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甫、王*
    2023-05-03
    287人看过
  • 租户与供电公司有用电合同关系吗
    有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一、供用电合同具有哪些特征供用电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
    2023-03-16
    419人看过
  • 何A与顺德B电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A,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叶青,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B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C,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D,该公司行政部部长。上诉人何A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0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何A于2000年11月21日到被告顺德B电业有限公司从事成品检验工作,月工资收入由固定工资加1320元浮动工资组成,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9月初,被告公司进行内部人员调动,将原告调往进货检验工作。原告于2002年9月13日以不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为由,向被告单位提出
    2023-04-25
    92人看过
  • 温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诉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与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阙勒夫独任审判,于200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罗斌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咏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在温州地区的代理商,双方有长期业务关系,一直以来合作愉快。2001年8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从被告处购进一辆LZ6460Q6轻型客车,并支付了价款275000元。该车发动机号CX0133,车辆代码LGGK91PA81P000021。近来,因车管部门登记办法改变这一情势变更原因,需被告更换新的合格证,否则将无法销售。就此事,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更换,但被告却以无法更换为由予以拒绝,同时又拒绝将该车收回。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新的合格证,导致储量无法销售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不
    2023-04-23
    320人看过
  • 邓先登与重庆海泉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50号原告邓*登,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恒达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梅花村。委托代理人冯*义,男,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恒达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41号2单元1楼1号。委托代理人刘*红,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恒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4号附17号5-2。被告**海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五福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程*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飞,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彦,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千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镇二村116-6-1号。法定代表人毛*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向-彦,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涛,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知识产
    2023-05-05
    220人看过
  • 重庆市万州区有公租房吗
    目前没有公租房目前,万州区公租房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待政策出台后会向社会公布,可以通过三峡房市网、三峡都市报等媒体渠道予以关注。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23-05-29
    124人看过
  • 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等拆迁纠纷申诉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大街222号。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家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根兴,该公司常务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6号。法定代表人:于培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国柏,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0号。法定代表人:马永亮,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该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贾秀珍,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委员会科长。申请再审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拆迁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作出(1998)高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南华
    2023-06-10
    198人看过
  • 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融资中心(以下简称融资中心)与被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资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孟辉、被告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宁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融资中心诉称,1995年11月29日至1996年4月12日融资中心下属的河南省融资中心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州办事处)与证券公司签定了七份资金拆借合同,合计金额为6000万元。具体情况是:(1)1995年12月15日300万元,利率为月息11.1%,期限7天。(2)1995年11月28、29日两个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1.55%,期限3个月。(3)1996年2月1日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2.55%,期限3个月。(4)1996年1月24日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13.55%,期限3个月。(5)1996年2月1日500
    2023-04-23
    496人看过
换一批
#电力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供电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 更多>

    #供用电合同
    相关咨询
    • 有限责任公司等同于上市公司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4
      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要上市,必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 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但是有供电源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0
      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提供的信息有限,需要进一步确认。 事故是发生在四川-眉山吗?有没有报警?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具体是什么时间死的,当场死亡?住院死亡?出院后死亡?
    • 电信诈骗案电信公司有责任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09
      这个问题要从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来看。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在电信金融诈骗和盗窃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本身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故意通谋,也没有实际诈骗或盗窃。因此,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有义务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缺陷、漏洞和良好的安全监管水平。如果电信运营商因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而损坏受害者。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民事损失。
    • 如何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7-30
      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首先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属于客户违约的,应积极向其宣传涉及纠纷的供用电合同法律条款等方面的常识,使用户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解无效的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属于供电方违约的,供电企业应主动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2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多久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供电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若用户继续用电且双方没有异议,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