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方案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20:43:58 480 人看过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和省级统筹。凡在安康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二.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本级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体制与养老保险相一致。四.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级统筹要求,在全区范围内以行业标准费率定收,浮动费率调节;保险金收支要基本平衡,并留有部分风险储备基金;保险基金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全区统一时间,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基金筹集比例,统一待遇政策,统一财务制度。五.统筹及保险待遇项目:1、工伤医疗费;2、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及需异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4、残具辅助器具费(按国产普及型号计);5、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其它项目仍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三.工伤(包括职业病)认定由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劳动障碍认定机构由部.省.地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处理。6、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比例:根据工伤保险统一费用支付项目和风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和工资总额的比例,根据行业工伤风险(职业伤害)的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异费用,企业根据工伤频率的变化实行变动费用。工伤保险征集比例全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行业差别费率,按行业工伤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在0.4%-1、6%之间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企业浮动费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幅度和奖惩办法,由地区劳动局另行制定,经行署批准报省劳动厅备案后实施。7、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成本中支付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资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征收各种税金。8、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比例:1、工伤保险统一项目所需费用2、按工伤保险基金的6%提取风险储备金,实施全省统一管理。风险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使用方法按省规执行。.按工伤保险基金的8%提取工伤保险经营机构管理服务费.劳动鉴定委员会事务经费.安全奖金.事故预防检查费和宣传和科研费。其中50%是工伤保险经营机构的管理服务费,5、0%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费、事故预防检查费、安全奖金等管理方法根据省厅的规定与我区实际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管理、同级财政、审计、工会和省、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9、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方案的审查发行时间与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案的审查发行时间同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发表和认可的本企业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反映的员工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当年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理扣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纳入基金。工伤保险金没有实行减免。企业确实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延期支付期限内不得支付滞纳金的,如果过期不支付,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4]111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对企业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合并定率,统一征集办法。各地在实施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定率时,必须瞻前顾后,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不得任意降低当年的基金结余率和积累率。目前退休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县,实行合并定率与统一筹集办法时,当年的基金收入,除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额和积累额不得低于劳动部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4%(其中,结余额为1%,积累额为3%)。具体实施方案可报当地政府审定。

二、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固定职工,其参加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参加统筹后至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止,凡是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可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凡单位和个人同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方可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

三、对长期不能发放在职职工工资或只发给在职职工少量生活费的停产整顿企业,经过有关部门严格评估,确实没有缴纳保险基金能力的,可按省政府1990年颁布的14号令中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在缓缴基金期限内,在职职工不计算缴费年限,待缓缴期满足额补缴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各地可本着社会保障原则,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支付办法,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但不得停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对无故托欠基金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除按政府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可会同银行、审计、法律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收缴企业拖欠的基金。凡调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用又未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缓缴手续的,劳动部门可以采取收缴与拔付适当挂钩的作法,递减拔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并通过适当方式监督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五、国有企业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政府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否则不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六、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办理过招工手续的集体正式职工,一律不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并对从招工之月起至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止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对原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临时工,被招为企业职工后,企业和个人应按其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数额按照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18%的比例计算(其中,个人缴纳为2%)。凡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均不计算缴费年限。

八、今后,凡是企业与新招收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均从合同生效并领取工资之月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否则,劳动工作的时间,不作为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计发退休养老待遇。凡从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原则上都应按照本人连续工龄补缴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否则,原连续工龄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

九、原已参加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后因个人原因,经企业同意正式办理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或辞职期间,继续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否则,间断投保的时间,不得计算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

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留足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其数额应控制在一个月的统筹养老保险费用总和内以,超过部分应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增值渠道转存。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必须存入国家专业银行所属机构,存款到期,必须及时(最多不得延长三天)办理转存手续。

十一、劳动合同制职工跨市、县流动,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出的基金必须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卡片》所填金额一致,并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转移基金不计算利息,也不扣除管理费。

基金转移只能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使用现金。固定职工在省内流动,只转移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与之相符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个人卡片》,不转移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各项基金及管理费的预、决算制度,仍按省统一规定的审批程序及上报时间执行,对上级下达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完不成预算计划的,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逐级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经省审核同意后适当调整,但在未调整前,必须按原下达预算执行。

十三、对过去已经确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必须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十四、各地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处理原则的前提下,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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