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被告为行政不作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7:05:49 394 人看过

一、判定被告为行政不作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

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条件:一是在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中是否有正当事由;二是在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中事实的存在与否。

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被告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在判决履行后是否能够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如果能够达到救济目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履行。

判决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法院判决主文表达不尽相同。所以,在判决履行的主文表达中,应当明确为“限被告于××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8: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行政不作为判决后仍不作为要如何处理
    一、行政不作为判决后仍不作为要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一)行政不作为行为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行政不作为与滥施权力、乱作为不同,滥施权力者是利用权力做出超出合法权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权谋私,贪污
    2023-06-18
    163人看过
  • 被告行政不作为如何举证?
    一、被告行政不作为如何举证?被告行政不作为的举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
    2024-01-07
    258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被告是否应举证?
    一、行政不作为被告是否应举证?行政不作为被告应该举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却始终处于被管理地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为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的,无需经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基于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行政机关依法负担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责任,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将引起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结果,其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取得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公正、合法,保证所用证据符合法定证明标准,否则
    2023-06-18
    137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方式
    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方式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其分类方式多样,包括: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多种类型。这些分类基于行政机关在不同情境下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目标,如行政征收侧重于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而行政征用则强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征用财产并给予补偿。二、行政处罚强制监督检查等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2.它涵盖了设定、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追究时效等多个方面,是维护行政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3.行政强制措施则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相对人或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行为。4.它具有特定性、临时性和非制裁性(预防性和制止性),主要包括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强制带离现
    2024-07-28
    418人看过
  • 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方式如下: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3、给付目的不达。《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4-05-10
    195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的具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的程序如何规定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2023-08-02
    29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被告(哪些可以为被告)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哪些可以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二、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吗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
    2021-11-18
    156人看过
  •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一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1、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有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许可法。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3、行政强制法。有权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3-06-27
    318人看过
  • 驾驶员作为醉驾者算被告吗,醉驾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驾驶员作为醉驾者算被告吗驾驶员作为醉驾者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那么醉驾者将是会有可能作为被告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醉驾的行政处罚有哪些1、醉酒驾驶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24-01-06
    168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如何告行政诉讼
    一、行政不作为如何告行政诉讼面对行政不作为,公民或法人等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1.原告需明确行政机关的具体不作为行为,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诉状,并附上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申请已被行政机关知晓但未获处理。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告应依法履行职责的案件,原告无需提供申请合法性的证据,只需证明曾提出过申请即可。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证据要求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但并非没有标准。1.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需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即能够证明其已经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并且该申请未被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2.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不必过于严格,但必须真实、合法,并能与案件事实相关联。3.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
    2024-07-27
    427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4)诉讼救济。《行政处罚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024-04-27
    92人看过
  • 侵权行为的被告方可以采取哪些抗辩方式?
    抗辩理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对于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类:(1)依法执行职务:被指控侵权的当事人是依据法律的授权以及有关规定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抗辩理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对于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类:(1)依法执行职务:被指控侵权的当事人是依据法律的授权以及有关规定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通常是指执行公务的行为,但也包括公民自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等。(2)正当防卫:指当国内公共利益、它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用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也是公民负有的防止、制止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遭
    2023-07-02
    211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行政不作为问题:行政不作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却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一)行政职责范围实施方面: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正常公务,不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对属于行政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或按要求补齐材料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二)行政程序实施方面:不按程序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投标、拍卖、检
    2023-03-03
    367人看过
  • 行政行为的范围的规定方式有哪几种
    (一)明确列举的方式(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三)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作出的裁决就是一种事实上的终局裁决。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
    2023-06-11
    80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有哪些限制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4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
    • 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05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有以上情况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中的不作为被告有哪些情形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 行政不作为成立条件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规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7-07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
    • 哪些行为可以被行政不作为调整?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7-06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