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根据张老汉的申请,经过审理后对张老汉申请撤销儿媳常某监护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常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老汉为儿子小张的监护人。
2008年6月17日,小张在浙江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单位支付了工伤待遇款项。张老汉认为儿媳常某对儿子小张护理照料不足,为处理赔偿事宜,遂申请村委会指定其为小张的监护人。常某不服,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共同为小张的监护人,护理义务共同轮流承担。常某在委托娘家人护理小张期间,不慎致使小张腿部被烫伤,张老汉认为常某护理不周,将小张带回家中照料。2010年3月,常某要求带走小张监护时,遭到张老汉的拒绝,常某就没有再履行监护义务。张老汉为了照顾好身为植物人状态的小张,于今年3月起诉要求撤销儿媳常某的监护权,指定自己单独为小张的监护人。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监护人不仅要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还要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起居生活,被申请人常某在与张老汉达成共同监护小张的协议后,因与张老汉发生争执就不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小张的人身权益,由申请人张老汉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小张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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