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作为贷款诈骗罪的补充,立法目的在于弥补贷款诈骗罪的疏漏与不足,在关于该罪的司法解释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肆意适用骗取贷款罪的趋势,不仅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与我国现阶段大力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相悖,混淆了一般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因此,为防止骗取贷款罪入罪范围的扩张,实践中必须严格限制“欺骗手段”的界定。
首先,骗取贷款罪中的骗取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欺诈程度,不应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骗取行为。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手续繁琐且条件苛刻,尤其是对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小型民营企业设立不同的标准,贷款人为顺利获得贷款审批提供不真实或有瑕疵的资料,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如夸大自己公司的经营情况等。骗取贷款罪毕竟归属于诈骗类犯罪,就应该具备诈骗类犯罪的一般属性,只有贷款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所实施的欺诈行为达到引起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才能称之为骗取贷款罪中的骗取行为。
其次,被欺骗对象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及造成的损失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虚假,明知贷款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为了本单位利益,其在没有受到欺骗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做出放贷决定,由于贷款人取得贷款的结果不能归因于其欺诈行为,系金融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当然,贷款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如有内部勾结,则可以考虑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其他罪名来认定。
最后,虽有一定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但存在有效担保,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贷款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但若其贷款目的系用于正常经营,并提供了有效足额的担保,未将信贷资金置于不可回收的高风险中,若一概适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即“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予以追诉,有打击过宽的嫌疑,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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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经济诈骗犯罪中的欺骗罪,欺骗罪应该如何认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7经济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经济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同,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主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签约、履约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经济诈骗则纯粹是把合同当做诈骗的一种手段。现实中,经济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很难区分,这主要是由于诈骗者采取了经济合同的伪装形式而使其主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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