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物适用善意第三人吗
不适用。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所以说,盗窃不适用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原始的还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二手”权利。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三、善意取得界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在动产交易中,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交易的对象。是指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的转让人或者出卖人是否是专门从事标的物经营活动的主体。例如,甲在路边遇见兜售名表的人,明知其形迹可疑,仍然与其交易的,则属于非善意。
第二,交易的场所。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且出具了发票或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可以认为第三人是善意的。但如果是在非公开市场,尤其是在“黑市”购买二手货,则表明第三人可能是非善意的。再如,出卖人在火车站兜售手机,受让人贪图便宜购买的,则属于非善意。
第三,交易的时机。动产的交易可能需要在特定的时机进行,交易的时机可能影响标的物的价格,从而对于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第三人以前曾与转让人进行过系列交易或与转让人非常熟悉,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交易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在受让时不能认为其有善意。
第四,其他因素。例如,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如果其是形迹可疑的,则往往表明其是非善意的。再如,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有恶意串通的可能等,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四、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如何认定
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争论,在很长时间里,对遗失物采用追回的方法处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规则是: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是一般性原则。
2、如果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或者向无权处分权人请求遗失物转让的损害赔偿,这是承认善意取得的效力,因而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如果权利人取得了返还的遗失物,又向受让人支付了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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