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此物权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物权取得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一、物权取得的原因
从法律事实的属性角度言之,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又称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是指通过交易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他人已有的物权。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其内容及效力应以既存的权利状况为准。即,如果该物权原本已设定一定的负担,如已设定抵押权等,继受取得该物权的权利人也须承受该负担。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发展,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愈显突出,逐渐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遂使该项原则受到相当的限制。
该种类型的物权取得,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为权利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之全部让与受让人,如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有之物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该所有权人的地位成为新所有权人,此又称之为移转取得;一类为权利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之—*部分权能让与他人,依照法律成立新类型物权,如所有权人以自己的土地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系让与土地所有权中的价值支配权,此又称为创设取得。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并通过当事人的自愿交易行为,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新物权,故又称之为原始取得。参照各国立法,这一类型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者没收而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等),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等。我国现行民法制度对此并未尽采纳,如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取得物权等。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对此应予完善。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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