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质疑、投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是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遇到问题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切勿不懂装懂,闹出笑话。二是领会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尤其要全部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只要达到废标条款之一的就废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废了标而当事人不服,引发质疑或投诉。三是提出的质疑或投诉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供应商质疑应注意的问题
(一)质疑必须符合规定的质疑条件。供应商认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
(二)质疑必须符合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书面答复。质疑书的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投诉应注意的问题
(一)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投诉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三)投诉书要符合规定的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五)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报的法律救济渠道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究竟怎样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才能更加快捷、有效地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有专家建言,可以尝试一种一查、二看、三核实、四交代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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