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能否转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34:28 495 人看过

一、权利质权能否转质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然后将这种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再次出让给第三人。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此类情况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动产质权设立的要件是如何的

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在我国,动产质权虽可以受让、继承等其他方式取得,但动产质权的原始取得是质权的设定。依规定,设定动产质权的法律行为就是订立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此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只要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动产质权由质押合同设定,但是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动产质权成立。由于动产质权须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此只有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时,动产质权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交付质物给债权人占有为要件。

2、动产质押的当事人

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也就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动产质押的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属于物上保证人。由于出质人是以其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于质权实现时质物将被处分,因此,出质人应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对质物有处分权的人。

动产质权的权利人须为主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不能成为质权人。由于质押合同是为质权人设定担保利益的,因此原则上质权人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由于质权人须占有质物,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因此质权人须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3、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这是因为动产质权为变价权,以不能让与的动产为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不能以质物的变价受偿。

第二,须为特定的动产。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动产,而不能是不特定的物。对于种类物、可代替物,只有在其特定化后,才可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例如金钱,若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包封或者专门存放于一定地方(如专用的保险箱)即将其特定化,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

三、权利质押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贷款对象: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额度:个人权利质押贷款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通过“乐当家”理财卡自助质押的,贷款起点可以为1000元(含);

3、贷款期限: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所质押权利的到期日。用多项权利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权利的最早到期的日期。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4、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5、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和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银行认可的个人权利凭证原件(挂入乐当家理财卡内管理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除外);

(3)凭密码、印鉴支取的权利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必须按经办行的要求验证密码、印鉴;

(4)如所质押的个人权利为第三人所有的,应提供出质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文件;

(5)建设银行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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