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6 19:50:10 79 人看过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情况的行政案件: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情况的行政案件: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不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法取得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已经生效;(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尚未生效,申请执行的期限已经届满;(三)申请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解除;(四)申请执行的行政强制决定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这些情况,就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某些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包括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法取得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案件,也不受理行政诉讼。因此,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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