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具备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7:54:39 473 人看过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具备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关于不安抗辩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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