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第三章授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四章同业拆借业务操作程序
第五章资金清算
第六章统计分析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人民币信贷资金同业拆借管理,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人民币资金拆出对象为经人民银行批准有拆入资金资格,并经行领导批准我行给予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行人民币资金拆入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拆出资金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第四条综合计划部为本行人民币资金同业拆借业务的主办部门,资金处具体负责交易。
第五条人民币资金交易原则是:拆出资金要确保安全回收和合理收益,拆出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的最低水平;拆入资金要确保短期资金支付并有效控制成本,拆入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的最高水平。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核算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在综合计划部资金处内,设资金交易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
第七条资金交易岗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政策规定,搜集分析市场行情,研究货币市场动态;负责与交易对手联系业务,办理拆借审批手续;进行资金交易;膳制台账并提交给资金管理员和有关领导备查;寻求拆入资金的途径;负责拆借资金的本息收付;提出拆出资金的授信建议;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拆借业务情况。
第八条资金管理岗位的职责是负责轧计头寸;提出拆借资金金额及期限;与财会部及交易对手对账;在短期资金不足时,提出拆入资金金额等建议;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向处、部领导报送同业拆借业务清单。
第三章授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对同业信用拆出对象实行严格的授信管理。根据融资对象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及人民银行对其授信情况确定信用类别,实行分类授信,额度控制。
第十条对授信额度实行审批制度。综合计划部定期核定、调整对各融资对象的授信额度,报主管副行长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抄送财会部。
第十一条人民币资金拆出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在经行领导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由综合计划部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拆借业务。财会部根据拆出对象的授信额度监督支付。
第十二条在综合计划部内,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实行逐笔填报“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表”、并逐笔审批的制度。
第四章同业拆借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综合计划部资金处应根据资金需求状况定期提出同业拆借业务计划,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资金交易员在询价交易前,应与资金管理员就拆借期限、金额、利率等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同业拆借业务采用网上询价交易:
(一)发送意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金额、期限、利率范围,进行意向发送。
(二)交谈。交易员与对方就金额、期限、利率进一步商洽,从维护本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筹资成本。
(三)成交与终止。如果在批准的意向范围内,双方达成一致,即确认成交,结束本笔交易。若不能达成一致,即终止交谈,重新寻找市场机会。
第十六条交易员在确认成交之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和撤销。
第十七条本行和交易对手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单为确认拆借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对方名称、金额、利率、清算账号、开户行、户名、汇出行、汇入行、划款日、还款日及我行账号和开户行等。
第十八条若交易任何一方对成交通知单内容产生疑问或歧义,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九条交易成交情况,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全部交易记录,查询系统应设置密码,由资金管理员和处长掌握。
交易成交后,交易员应将成交单打印成一式三份。一联留存登记台账;二联交资金管理员,附查询页面资金交易单作附件留存;三联由资金交易员和处长核对后签字作为资金调拨单及时交财会部。
第二十条交易员根据成交单进行台账处理,并将交易情况送交资金管理员和处长。
第二十一条拆借交易的资金清算采用“T0”或“T1”的方式。对于7天以内(含7天)的拆借资金,在条件成熟时,执行“T0”清算,即在成交当日进行资金清算;对于7天以上的拆借资金,执行“T1”的清算,即在交易成交当日,交易员将付款凭证送交财会部,财会部据此于次日(节假日顺延)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拆借资金的收回和付出。拆出资金到期前三天,由交易员与拆入单位联系本金和利息的收回。财会部收到本金和利息后,及时通知资金管理员进行复核,发现少收或多收本金和利息时,通知交易员,由其通知拆入单位补计或退回,并通知财会部。
拆入资金到期提前一天,由交易员填制资金调拨单并办理审批手续,交财会部据以支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拆借资金提前归还,由交易员负责与对方单位联系。协商一致后,报综合计划部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展期业务视同重新做一笔拆借业务进行处理。
第六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资金交易员要定期提供同业拆借业务月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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