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取水许可延续在哪办理
办理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07/108窗口
二、佳木斯取水许可延续受理条件
省级:
1、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权限以外,跨市级行政区(含农垦、森工系统)的取水;
2、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取水;
3、省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地市级:除松辽委、省级受理外:
1.负责审批中心城区范围内取水;
2.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的取水;
4.行署、市政府或者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取水。
县(市、区)级:除松辽委、省级、市(地)受理之外:
1.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2.县(市、区)政府或者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取水。
哈尔滨市级:除松辽委、省级受理外:负责审批其辖区内跨区、县(市)的取水。
哈尔滨县(区、市)级:除松辽委、省级、市(地)受理之外:负责审批其辖区内所有取水。
三、佳木斯取水许可延续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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