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中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53:09 106 人看过

新《公司法》明显考虑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p>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债权异议对减资的影响。严格地说,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则减资不能继续。宽大的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不影响减资的有效实施,但减资并不能对抗不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这两种解释在实践中对减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需要《公司法》予以明确。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如果每一个提出偿债或担保要求的债权人都能因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停止减资,那么这样一个债权人众多的大型金融机构是不可能完成减资的。而且,债权人可以主张减少资本金是无效的,这对于金融交易的稳定性是不可想象的。相反,采用台湾模式中的对抗性,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兼顾资本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深受不良资产的困扰,都需要进行资本重组和减资,这些机构通常有大量的债权人,其资本交易对稳定性要求很高,笔者认为,对抗性台湾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商榷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立法意图是使公司有足够的资本偿还债权。但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以这样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公司在减资时的债务总额很可能远远高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对债权人来说,偿还债务的保证实际上在于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对债权人的信用应当以公司的资产而不是资本为基础。因此,如果减资过程中会伴随着净资产流出,债权人更应关注减资后公司的总资产是否足以偿还其总负债。换言之,公司是否具备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应当成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重要财务标准。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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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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