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是什么责任纠纷?
返还原物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最新返还原物纠纷怎么处理?
(一)、释义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二)、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过程中应该查明的事实
1、原告是否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
(1)、是否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①动产。一般动产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动产权利人,例如:购买发票、转让合同等,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以登记为准。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记载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③、几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时间
(2)、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等。
2、他人是否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
(1)、占有人从占有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借用、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被告是否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标的物是否有返还的可能
适用返还原物的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只能采用赔偿相应损失的方式。
(五)应该返还原物的范围:
1、原物
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所谓原有状态,是指原物在被占有人无权占有时的状态。但是,无权占有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损耗的除外。
2、孳息
善意占有人只返还判决时现存的孳息,对于已经消耗掉的孳息,不负返还责任。
返还原物的纠纷一般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不动产损害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动产的损害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受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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