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有哪些特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9:10:22 355 人看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①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对妇女自由权的保护。

②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③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是对妇女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保护。

④第41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这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

⑤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这是对妇女配偶权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①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②地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③第30条规定,热呵呵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④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该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少年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总之,对于这些弱者人群,法律专门予以保护,这为维护他们的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编织了一道严密的保护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权相关文章
  • 未成年人能成立特殊累犯吗
    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中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即《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然而,同时《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即特殊累犯的规定。在《刑法》第356条针对毒品犯罪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毒品再犯。这两种情节与累犯一样,都是对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加重处罚的情节,尤其是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更加相近。这样在审
    2023-04-19
    493人看过
  •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特殊规定有: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则犯法律规定的八种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达到法定情形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未成年犯罪要怎么处理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如下: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3-02-20
    276人看过
  •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1、犯罪现象有增无减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①198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占15%,比1987年增加13。79个百分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
    2023-04-04
    212人看过
  • 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吗
    未成年人是不会构成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的,只有成年人才可以构成累犯。《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一、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构成累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二、缓刑过了能否构成累犯缓刑过了也是不构成累犯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才是累犯。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2023-03-25
    288人看过
  •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时女职工和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哺乳期出差违反劳动法吗?
    2023-04-06
    348人看过
  • 未成年人是否能构成特殊累犯
    未成年人不能构成特殊累犯。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未满十八岁的人连一般累犯都不能构成,自然也不能构成特殊累犯。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一、累犯的判刑可以缓刑吗累犯不能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犯有两大分类,一类是一般累犯,一类是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都是在前后刑罚结束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不是故意犯罪的罪犯不能当成累犯,犯的罪还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还没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罪的,缓刑期满后又再犯罪的,都不能成为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特别累犯的犯罪性质与一般累犯的犯罪性质有所不同,一般是对国家有危害、参与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特别累犯的构成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因犯罪被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前后的犯罪性质必须要达到危害国家、恐怖活动相关、黑社会组织等层面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待所有累犯都应
    2023-04-02
    401人看过
换一批
#人身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权
    词条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 更多>

    #人身权
    相关咨询
    • 妇女、未成年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有哪些特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0
      我国为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特别颁行了专门法我国为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热别颁行了专门法律予以保护,其中对他们的人身权益的保护也特别重视。律予以保护,其中对他们的人身权益的保护也特别重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①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对妇女自由权的保护。 ②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
    • 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3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 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0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 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特殊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并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
    • 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特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4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