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与普通留置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4:25:05 118 人看过

1、主体不同。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2、成立要件上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我国作为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商行为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这并不说明商行为等同于民事行为,商行为的逐利性以及对交易安全、迅捷的特殊要求决定他有自己区别于民事行为的规则,商事留置权亦是如此。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同样因债权而生,但商事留置权由于其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并不过分强调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商主体之间基于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一)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

民事留置权成立条件的规定对商事活动的要求并不完全适用,但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以民事留置权为基础,需要积极参考民事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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