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哪些权利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0:51:52 425 人看过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

1、共有。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

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

2、共同管理。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于共有物权要承担的义务有:

1、业主要承担共有物权产生的费用,这是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义务中最为关键的要求,业主不能拒绝缴纳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当建筑物需要维修时,当共有部分需要修缮时,业主不能拒绝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费用。

2、业主必须要服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就共有部分所做出的决定。

3、业主在行使、利用共有部分时,要遵守相关规定。

律师补充: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有相关文章
  • 业主在共有部分中有哪些单方面的权利?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2023-07-05
    457人看过
  • 固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在此之前,业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亩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小区内的哪些设施、车位、车库、会所属于业主共有,新版买卖合同对此明确之后,使得业主可以更好地行使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如何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如何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
    2023-08-17
    307人看过
  • 业主共有部分权利的转让问题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的物业财产业主共有物权是指全部业主专有物
    2023-07-18
    153人看过
  • 民法典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民法典业主共有部分有以下方面: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律师补充:业主共有部分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即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
    2023-05-06
    384人看过
  • 业主共有权个别业主可否起诉,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一、业主共有权个别业主可否起诉不可以。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类似公司股权或者集体成员权,股东或者集体成员个人不满足法定条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向公司或者集体成员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与一般共有权的法律特征相比有着以下显着的区别:(1)从主体上看,共有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的三种身份于一身。而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只能作为共有权人。(2)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约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权人的客体
    2024-01-12
    266人看过
  • 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些共有部分,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否则均属于业主共有。3.业主在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区别业主的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1.从主体上看,业主共有权的身份具有复合性,业主既是专有权人,也是共有权人,同时还是管理团体成员。而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仅作为共有权人存在。2.从客体上看,业主共有权的客体范围较广,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权的客体通常只限于一项财产。3.从内容、种类、权利变动、标的物分割等
    2024-07-12
    495人看过
  • 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律师解答:不可以。不可以。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024-04-24
    210人看过
  • 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一、法律依据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
    2023-03-16
    472人看过
  • 业主对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如何行使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本条则对这一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作出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解决亲朋好友居住之难,加深亲朋好友问的亲情与友情;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例如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等;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
    2023-05-03
    127人看过
  • 业主专有权有哪些限制,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专有权有哪些限制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按照专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规约的规定使用;2.维护建筑物牢固安全和外观美观完整;3.不得随意变动更换损坏专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一方面,应明确其与一般所有权相同,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其与一般所有权的不同: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
    2024-02-07
    340人看过
  • 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怎么处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一层业主可否不交电梯费即使家住在一楼,仍需交
    2023-03-17
    150人看过
  • 民法典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什么意思
    一、民法典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什么意思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这意味着业主有权决定其专有部分的使用方式,包括出租、出售等形式的经济活动,同时享受由此产生的收益。3.然而,这些权利并非无限的。业主行使权利时,必须确保不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且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旨在维护整个住宅社区的和谐与秩序。二、业主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流程当业主在享受专有权时发生相邻权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讼流程如下:1.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要包含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及理由证据;2.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相关立案手续;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等通知;6.法院立案后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
    2024-02-22
    386人看过
  •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的含义
    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自行为之。再如,就专有部分为保存、改良或管理的必要时,有权使用他人的专有部分。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23-06-08
    485人看过
  • 业主转让部分所有权的共同部分该如何处理
    业主转让部分所有权的共同部分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具有不可分离性。一、楼顶花园漏水谁负责楼顶花园漏水由谁负责,其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楼顶花园还没有过保修期,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维修的责任;2、如果楼顶花园超过保修期,应该由该楼房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维修的费用。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合同告知义务的范围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定的。告知义务相对应知情权;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
    2023-06-25
    180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共有
    词条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享有。各... 更多>

    #共有
    相关咨询
    • 业主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5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4、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5、对于小区的车位来说,主要是分为几种类型,一种是能够办理产权的车位,另外一种是不能够办理产权的车位以及人防车位。而业主能够享有共有权的车,一般是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这种车位一般是占有小区的公共地带。
    • 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8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
    • 共有人在内部如何分配权利,分担义务?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11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物享有所有权,在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的物享有所有权。在内部关系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有哪些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屋顶等是否共有部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9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共同享有财产权利。根据《》第六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